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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2019-03-01 14: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一)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上述条款中,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的修缮责任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三)商品房屋租赁关系保护

商品房屋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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