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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2019-03-01 14: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为价值权而非实体权。

抵押人设定抵押后,房地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抵押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房地产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完好,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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