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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房估《理论与方法》知识点:统一财产范围

    2016-10-14 16: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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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对比,并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相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对于某些估价对象,有时难以直接选到与其财产范围完全相同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只能选取“主干”部分相同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

    财产范围不同,是指“有”与“无”的差别,而不是大家都有的情况下彼此之间“好坏”或“优劣”、“新旧”的差别。因此,统一财产范围是进行“有无对比”,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价格差异。

    财产范围不同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①含有非房地产成分。②带有债权债务的房地产。③房地产的实物范围不同。

    统一财产范围一般是统一到“纯粹”的房地产范围,并利用下列公式对价格进行换算处理:

    房地产价格=含有非房地产成分的房地产价格—非房地产成分的价值

    (估价对象)(可比实例)

    如果是估价对象含有非房地产成分的,则一般是在比较法最后步骤求出了不含非房地产成分的房地产价值后,再加上非房地产成分的价值,就可以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在带有债权债务关系时,统一财产范围一般是统一到不带债权债务的房地产范围,并利用下列公式对价格进行换算处理;

    不带债权债务的房地产价格=带有债权债务的房地产价格-债权+债务

    记忆窍门:

    估价对象不含非房地产成分,不含债权债务,而可比实例含,则采用“剥离”法,用减法;

    估价对象含非房地产成分,含债权债务,而可比实例不含,则采用“还原”法,用加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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