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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复习要点:委托人

2013-08-14 08: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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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结果报告中委托人是个人的话,仅有姓名和住所没有身份证号码。正确吗?2、估价结果报告写作顺序中,老师讲课说目的一定要在估价对象前面。而我作课堂作业时实地查勘期放在估价人员前面了,但答案没有指错。这样正确吗?3、估价结果报告中只用“估价人员注册号”这项。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协助估价的人员这两项,算错误吗?即要不要指出缺协助估价的人员这项?

【回答】你好,您的解答如下:

1、对。

2、1.估价目的前置于估价对象,在考试中如置于估价对象之后可作为备选错误。实地查勘期放在估价人员不算错;

3、不算错,不必指出缺协助估价的人员,有的报告就没有协助人员。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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