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获取估价业务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通过与估价需求者沟通,根据所了解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等情况,从是否超出了本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是否自己的专业能力能够胜任,以及该估价业务的风险程度等方面,衡量是否承接该估价业务。
(一)超出了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如果估价业务超出了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就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目前,对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不是根据地域范围而是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
如果估价机构或估价师与估价需求者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就应回避相应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或估价师如果与估价需求者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地估价。即使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会“秉公”估价,但其估价结果也会招致怀疑,缺乏公信力。因此,有关法规规定了回避制度。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三)自己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
如果估价机构或估价师感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限而难以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就不应承接相应的估价业务。例如,《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四)估价业务有较大的风险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清楚拟承接的估价业务的风险之所在及其程度。对于不具备相应估价目的之下估价基本条件的,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对于估价需求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高估或低估的,要坚守估价职业道德底线,向其说明不能满足高估或低估要求的原因;对于执意甚至利诱要求高估或低估的,应拒绝该估价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