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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房屋登记机构

2015-07-14 13:42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务院l994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原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中明确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是法定的房屋登记和发证机关,其他部门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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