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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三:招标投标与建设监理

2019-05-28 14: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房产估价师证书的火热程度,大家应该都知道吧?那你要怎么做才能在房产估价师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呢?你需要能给你指引经验丰富的老师,而且你还需要一个像我们这样的伙伴。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三:招标投标与建设监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三:招标投标与建设监理

  招标投标与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是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考点、熟悉)

  全国人大于1999年8月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原则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注: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不同

  (1)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是以发布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2)潜在投标人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是针对所有对招标项目有兴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能知道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是以发布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形式,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是预先知道的。

  (3)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的公开程度高于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其公开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方可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

  3.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四)建设工程投标的管理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对投标的管理内容主要有: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管理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限后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2003年5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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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 名 时 间

    预计8月起

  • 大纲 / 教材

    大纲使用2021版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预计2025年11月8-9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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