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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

2021-05-18 17: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不含济南自贸区、烟台自贸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事项,包含新申请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及分支机构备案。

二、网上办理流程

(一)机构申报。申报机构登录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选择相应事项进行申请,填报机构信息,打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设区市初审。申请机构持备案所需材料原件到各市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备案要求。审核完毕后,在备案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初审章。

(三)上传材料。申请机构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事项,点击“进入办理”,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材料上传。申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延续备案事项的机构,还需登录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上传随机抽取的估价报告电子版,同时将完整报告扫描件上传至山东政务服务网,由住建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审核。省厅接到系统申请后,随机抽取2名专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进行补正。结合住建部专家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初步意见。

(五)公示备案。对拟准予备案的机构在厅门户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备案决定,发放备案决定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培训。网上办理正式运行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机构学习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材料真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对材料原件的真

实性、完整性。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对在网上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办理时限。各网上办理环节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凡经审查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的,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报齐,逾期不报,视为放弃。随机抽取的估价报告电子版应于抽取后3日内上传,逾期未上传视为放弃,报告评审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示及调查处理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

(四)明确工作人员。请各市尽快落实承办估价机构备案岗位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备案工作审核人员名单(附件1)上报省厅房产处,以便统一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后续如有人员调整,请于每次调整后10日内上报。

(五)组建专家库。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将组建评审专家库,请各市选派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将有关情况(附件2)报省厅房产处统一研究、择优选用。

(六)其他事项。自2021年6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济南自贸区、烟台自贸区实施片区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继续按照鲁政发〔2020〕11号文件执行。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审核人员登记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专家库报名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3日

点击查看通知原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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