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规范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等级有关表述。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在备案证书中备案等级一栏规范表述为“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
二、规范备案有效期限。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应当配合所属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备案证书使用,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不再单独设置有效期。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备案证书失效的,分支机构备案行为相应失效。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属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备案证书失效后3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规范负责人的表述。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中,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一栏规范表述为“×××(负责人)”。
四、关于备案证书换发。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规范并换发备案证书。请各有关机构在2023年2月28日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罗晓斌,0871—64328701,6432087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9日
注:该消息来源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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