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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地役权

2015-10-15 10:29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的权利。上述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地役权人,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最典型的地役权是在他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这种地役权具体称为通行地役权。例如,甲乙两单位相邻,甲单位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单位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单位约定,甲单位向乙单位支付使用费,乙单位允许甲单位的职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单位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单位提供通行的土地称为供役地,甲单位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具体的地役权还有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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