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政策: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
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
(一)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1.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二)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1.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具体办法,后续规定。
2.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
3.1994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
(三)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1.布局优化原则
禁止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外范围设立——集聚效应/规模经营;
因地制宜采用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鼓励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整体、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
2.市场配置原则
进一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经营性用地招拍挂;
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加层、改造等提高土地利用率;
符合规划的工业:提容积不加价;
符合用地要求且受鼓励工业:差别地价。
注意: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3.盘活利用原则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
(四)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明确主次。土地管理,首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再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全国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同时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项目,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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