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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

2021-08-31 16:1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是划拨供给,为鼓励住房消费,国家对上述两者的上市取消了限制,并予以了税费减免等优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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