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估价师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估价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房地产抵押的需要(掌握)

2021-01-04 11: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估价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01

房地产抵押的需要(掌握)

1.房地产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履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房地产是良好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贷款金额小于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出于安全的考虑)。

3.房地产抵押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主要有5种:

①初次抵押估价。

②再次抵押估价,即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再次抵押的,对该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③续贷抵押估价,即抵押贷款到期后继续以该房地产向同一抵押权人抵押贷款。

④抵押期间估价,即(贷款到期前)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监测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的变化,也是出于风险防范。

⑤抵押房地产处置估价,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将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置。

4.金融机构贷款前、后和抵押物处置三个阶段抵押估价。

——贷前:房地产价值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价、抵押率(或贷款价值比、贷款成数)测算等。

——贷后:抵押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动态监测和评估,有关风险提示。

——处置:处置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分析咨询。

5.向抵押权人提供风险提示:

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报考指南

房地产估价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8月9日起

  • 大纲 / 教材

    大纲使用2021版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阅读排行

房估资料免费领取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 免费题库
赵占香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教材精讲班 免费试听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网站地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