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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贷款

2020-12-30 11: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估价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贷款

(一)贷款的种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贷款人作为受托人按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和收回的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一年内)贷款,中期(一至五年)贷款和长期(五年以上)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无抵押和担保。

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以自己或其保证人的资产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

(1)保证贷款是指以一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一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主要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3)质押贷款是按一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的期限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十年,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先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人受理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及其信用程度,调查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核实抵押物、质物以及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3.贷款人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决定是否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贷款时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贷款的使用。

(四)贷款的审查

审查的目的和内容主要包括:

1.着重调查和了解借款人本身的情况,包括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

2.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和目的。

3.了解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是否合法。

4.判断借款人何时能够归还所借款项,确定贷款的期限。

5.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

(五)利息和利率

利息是货币资金的使用“价格”。

利率是利息与本金的比率。

单利和复利。

固定利率是指在整个借款期间利率不变,不因市场利率的波动而改变。在借款期限较短或市场利率变化不大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定期调整的利率。一般中长期贷款选用浮动利率。

报考指南

房地产估价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8月9日起

  • 大纲 / 教材

    大纲使用2021版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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