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虽然房估改革政策还没有确定,但是基础知识还是考试复习的重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2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1)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处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题】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A.无偿收回
B.给予补偿收回
C.自动续期
D.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依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参见教材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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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8月9日起
大纲 / 教材
大纲使用2021版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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