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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考务文件

2014-08-04 09:19  来源:湖南省人事考试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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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湖南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为8月1日-8月10日,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4年8月11日17:00,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10月13日9:00 — 10月17日17:00,在公布成绩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布审核人员名单。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71号),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和原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2〕2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4 年8月1日9:00 —8月10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点击网站首页的“网上报名”,选择“各类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进入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的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

  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4年8月11日17:00.

  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复核和存档时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网上报名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报名阶段,不采集报考人员联系电话。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要求,报名过程中,考试机构不对报考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有效,确保自己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考试报名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与本人相貌一致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照片格式必须是采用JPG格式,大小必须为10-20KB,高宽为170*130像素。上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无法在《考试报名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正常显示,由此带来不能参加考试、无法制作合格证书等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报考人员务必在报名时间段内及时打印《考试报名表》,过期报名系统不再提供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影响资格审查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考试报名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二)在报名、考试、证书发放等环节中,报考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hunanpta.com)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资格
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8日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9日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四、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

  (二)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未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的,单科合格成绩不予滚动保留。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考试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五、资格审核

  成绩在湖南人事考试网上(网址:http://www.hunanpta.com)公布。在公布成绩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我省将公布审核人员名单(各科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报考人员)。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进行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应试人员将不予受理。资格审核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省直属考区”报考人员按“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各市州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详见各市州公告。

  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须在收到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并将审核不合格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事考试院。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试人员,取消考试成绩。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各市州审核合格名单后,按照合格线标准确认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名单。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将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的《考试报名表》汇总交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4年度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在长沙(省直属考区)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10月13日9:00 — 10月17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张)。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2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

  (四)考试辅导教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五)跨省转考

  跨省转考的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规定的考试报名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三部(联系电话:0731-82216500)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视同自动放弃以往年度考试成绩,需按新报考人员重新报名。

  附件: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上述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3.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入学通知或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湖南省教育厅教科院出具纸质认证报告;4.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四、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资格审查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六、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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