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09: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前,必须制订“公约”,并报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2、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公约”。
3、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公约”的内容,并与购房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4、自2002年5月1日起,各区县局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将购房人签订的承诺书作为基本要件加以核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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