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3: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嘉义市政府府法字第0940070463号令修正发布第5、7、12条条文暨编制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5条 本局置秘书、课长、主任、技正、课员、技士、兽医师、卫生稽查员、卫生教育指导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主管医政、保健、疾病管制、药政、检验业务之课长职务,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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