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3: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济部经能字第09404609310号令修正发布第18、25、32条条文;增订第18-1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8条 煤气事业供应之气体费率分为基本费及从量费。基本费之计算公式如下:每户每月基本费=(表外管汰换作业成本+计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费成本+定期安全检查成本+信息服务成本+按费率基础分离之资金成本)/用户数/12.从量费之计算公式如下:每单位从量费=(气体作业成本+贮存作业成本+输配作业成本+维修作业成本+按费率基础分离之资金成本)/全年配气量。
前二项公式之计费成本项目内容如下:
一、表外管汰换作业成本:汰换表外管资产之折旧费用、人事成本及其它相关支出。
二、计量表成本:计量表资产之折旧费用及其它相关支出。
三、抄表成本:按期抄表之人事成本及其它相关支出。
四、收费成本:收费之人事成本及其它相关支出。
五、定期安全检查成本:用户定期安全检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它相关支出。
六、信息服务成本:广告费、安全宣导费及向用户提供用气信息之相关成
本。但煤气事业本身之管理信息部门成本或监控气体贮存、输配之电脑设备成本,应分别归属至一般共同成本或从量费项下。
七、气体作业成本:天然气气体成本与嗅气成本、人事成本、设备之折旧费用及其它相关支出。
八、贮存作业成本:储槽设备之折旧费用、人事成本及其它相关支出。
九、输配作业成本:高、中、低压管线、整压站与其附属设备之折旧费用、人事成本及其它相关支出。
十、维修作业成本:维护天然气贮存与输配设备之人事成本、设备之折旧费用及其它相关支出,但不包括一般设备之修缮费用。
十一、资金成本:营运所需投入资金之机会成本。
第18-1条 煤气事业因组织、业务或营运情况之显着变动,致其经营天然气供应业务所收取之基本费或从量费不足以回收营运成本及资金成本时,得申请调整费率,并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检附之相关文件,报请地方主管机关,签具审查意见后,转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25条 煤气事业应为用户装置计量表,以为计量收费之依据。
第32条 本规则自发布尔日施行。但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发布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之一及第二十五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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