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1: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5615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社会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儿童褔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社会局局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导监督所属员工;置秘书,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辅导课:学前儿童教育活动、亲职教育、儿童辅导咨询、早期疗育服务、儿童及家庭服务、教保人员研习等事项。
二、活动课:中心各项活动与空间服务功能之规划与管理、办理家庭亲子活动、志愿服务管理与运用、儿童辅导活动之推广、学龄儿童美育、智育、室内及户外各类生活教育活动之策划与推广等事项。
三、行政课:研考、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物品采购、财产管理及不属其它课等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课长、课员、社会工作员、心理辅导员、技士、技佐、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中心设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社会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社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尔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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