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其他类 > 正文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遭遇天然灾害复建补助要点》

2013-09-27 10:27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40626363Z号令修正发布第7、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7、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依系统受损程度,核定经费补助。但有正当理由,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级:系统损害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

  第二级:系统损害新台币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者,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第三级:系统损害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达五百万元者,补助新台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8、经审核符合本补助要点之系统经营者,应依本局核准补助通知所订时间内与本局订立合约,明订补助款项应专款专用,不得为其它目的之使用及违约之责任等,逾期未订立合约者,视为放弃补助。系统经营者应依合约执行复建计划,并自领得补助经费日起三个月内,将合约执行情形及复建成果陈报本局,并副知所属直辖市、县(市)政府。系统经营者无法于三个月内陈报复建成果者,应于陈报期间届满前十四日内,附具正当理由,向本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但因天然灾害再次迟延者,不在此限。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