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09: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三字第0940521382Z号令修正发布第11点条文;并溯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十一、辅导金相对投资金额之规定
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自签约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本局及依第十二点第(一)款规定委托之信托业签订信托契约,并应自签订信托契约之日起四个月内,提拨所获辅导金相等金额之制片金,存入该信托业;但依第三点第三项第三款(新人导演组)获得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得免提拨制片金。
未于前项期限内签订信托契约或存入制片金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并由候补企画案依序递补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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