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三、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消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火灾预防、灾害抢救、火灾调查、建筑管理、刑事警察等业务单位主管及具消防、刑事、鉴识、建筑、电力、物理、化学、机械、工业安全、土木或结构等专长之专家学者聘(派)兼之;其中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之三分之一。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委员由机关代表担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本府消防局承办火灾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委员,惟应列席会议说明案情。委员之聘任应报内政部备查。
六、火灾发生后,消防机关于调查鉴定遇有原因不明或显有困难者,得召开本会并副知内政部或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协助鉴定原因。
本市重大火灾案件发生后,本会得派员会同消防机关至现场勘查并作成纪录。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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