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6018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暨编制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立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置馆长,承文化局局长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秘书,襄理馆务。
第3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典藏组:历史文物之搜集、研究、考订、出版、修护、典藏等事项。
二、展览组:历史文物之规划、展览、票务、导览、解说、国际交流、新闻联系等事项。
三、推广组:历史文物研习活动之推广、义工募征、咨询服务等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庶务、出纳、研考、财产、机电、营缮、警卫安全及其它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4条 本馆置组长、主任、编审、编辑、组员、助理编辑、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官等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会置会计员,由高雄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馆为业务需要得设咨询委员会,并得敦聘学者专家为委员,均为无给职。其设置要点另定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馆设馆务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馆长。
二、秘书。
三、组长。
四、主任。
五、会计员。
六、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馆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馆拟订,报请文化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馆订定,报请文化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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