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其他类 > 正文

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员交易限额标准》

2013-09-23 13:53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三)字第0943001847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信用合作社得办理非社员授信业务之范围、标准及限额规定如下:

一、前一年底之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比率达百分之八以上者,得办理以座落于其业务区域及邻近二县市(直辖市)内之房屋为担保之购屋贷款,其放款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之二倍。

二、办理以本社存单、短期票券、公债、金融债券及有担保公司债券为担保之放款。

三、办理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消费性放款,其放款总余额不得超过净值。所称消费性放款系指对于房屋修缮、耐久性消费品(包括汽车)、支付学费及其它个人之小额放款。

四、对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办理授信。

信用合作社最近连续十二个月逾放比率均低于百分之二,备抵呆帐依规定提足,且备抵呆帐占逾期放款比率均达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前项第一款规定之房屋座落区域得扩及邻近三县市(直辖市)内。

信用合作社依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办理非社员购屋贷款后,发生不符该款所列条件者,应即停止办理该项授信业务。信用合作社若发生不符前项规定比率条件情事,应仅得维持在邻近二县市(直辖市)之范围内办理。但已完成核贷程序尚未拨款者,不在此限。信用合作社于符合所列条件后,始得续行办理。

信用合作社依第一项第一至三款规定办理非社员授信业务,应适用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规定。但以本社存单或公债为担保品之授信得不计入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总余额。

信用合作社对公营事业办理授信,仅限为联贷案之参贷行,不得为主办行。

信用合作社办理第一项第四款之非社员授信业务,其授信总余额,不计入前条非社员授信总余额之限额规定。但对政府机关之授信总余额,不得超过各该信用合作社上一会计年度决算后净值二倍,对公营事业之授信总余额,不得超过各该信用合作社上一会计年度决算后净值。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