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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

2013-09-27 13:38    【  【打印】【我要纠错】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10日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从吉林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治协调、统一。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四部政府规章: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82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184号令)。

  另外,本《决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棚户区 房屋拆迁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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