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3: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10日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从吉林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治协调、统一。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四部政府规章: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82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184号令)。
另外,本《决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政策执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