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7: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5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的放开搞活和规范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若干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就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改办、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一)一般规定
1、职工通过房改售房政策购买,获得全部个人产权的房改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申请上市出售。
①凡拥有2套或2套以上的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其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购房时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
②按照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处理在公房出售结算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房改办发[1998]6号)第六条款规定,与原产权单位有关于分调(租赁)住房协议的;
③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届时售房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方可申请上市出售。
3、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应办理房屋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的存取手续。
4、个人出售动用公积金购买的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时,须将购买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帐户(已退休的职工除外)。
5、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行承租公有住房。
(二)适用范围
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三)税费金及所得收益
1、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价,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做为计算税、费、金及所得收益的依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做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2、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按下列标准缴纳税、费、金:
交易 手续费 |
契税 | 印花税 |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
|
卖方 | 0.5% | 1.5%(个人购买) | 0.5% | |
买方 | 0.5% | 4%(单位购买) | 0.5% | 1% |
注:按规定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作为计算基数。
3、房改房上市出售,售房总价款低于售房人夫妻双方职级较高一方应享受货币化购房补贴标准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000年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下同)乘积的,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上述两项乘积的,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属于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标准面积部分:
①售房单位低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即低于或等于2500元/平方米)的部分,归售房人所有,不缴纳所得收益。
②售房单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1000元/平方米以内(即2500-3500元/平方米)部分,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售房人所有。
③售房单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1000-2000元/平方米(即3500-4500元/平方米)部分,40%缴纳所税收益,60%归售房人所有。
④售房单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000元/平方米以上(即450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60%缴纳所税收益,40%归售房人所有。
属于超过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部分,这一部分售房价款扣除原房改购房时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全部缴纳所得收益。
4、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新购住房,所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所得收益,并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交纳有关税费;所购住房支付款等于或低于售房款的,按实际支付购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所得收益,并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交纳有关税费。
(四)办理程序
1、准入审批
房屋产权人到房改办准入审批窗口领取并填写《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认证后(无单位的可由所在街道或委托市房改办代审),报市房改办审批。
市房改办在材料收齐后2个工作日(房改办代审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出具《准予上市出售审批单》。
2、签订买卖合同
准予出售房屋的产权人在找到买主后,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买卖登记手续。
3、买卖登记
①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科窗口领取并填写《房改房买卖审批书》后,持下列材料到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科窗口申请办理买卖登记手续:
(1)房改办出具的《准予上市出售审批单》;
(2)买卖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改房买卖申请书;
(5)房屋价格评估申请书;
(6)身份证、户口簿、印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材料。
②交易所交易科窗口爱理收件并现场调查和评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计算税费、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及所得收益,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及所得收益。
其中,卖方应缴纳的所得收益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卖方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由交易所出具联络单,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所税收益返还手续;卖方满一年内没有新购住房的,满一年之日起其缴纳的所得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或企事业单位。
③卖方当事人办理公积金返还认证手续;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存取手续。
4、产权登记
买卖登记后,交易所将有关材料移交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登记发证中心7个工作日内完成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缮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执行日期
凡在2000年6月7日(含6月7日)以后签订买卖合同的,均按《若干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办理。凡在2000年6月7日(含6月7日)后签订买卖合同,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按《若干规定》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买卖手续。
二、关于房改限制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
(一)一般规定
1、房改限制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后,房屋的产权不变,仍属原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
2、单位用于给职工解决住房和无当地城镇户口者不得购买。
注:房改限制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允许出售的房屋。
(二)适用范围
大连市内四区属于房改限制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办理程序
1、转让双方当事人持下列证件到大连市房屋互换中心办理手续:
①《转让申请书》;
②《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定);
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证);
④《转租合同》(指房屋已经转租的);
⑤双方当事人身份让、户口簿。
2、市房屋互换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件,送交产权单位审核。
3、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市房屋互换中心提请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4、由市房屋互换中心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审批书》,进行实地查验,调查核实后报领导审批。
5、按评估价格计算转让金比例;计征交易手续费(按转让金的1%,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6、转让双方当事人持市房屋互换中心签发的《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通知书》、交易手续费收据及第1条证件到产权单位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证),并由转让方向产权单位缴纳转让金的5%。
三、关于调迁房改限制出售的一层临街公有住房
(一)一般规定
1、调迁人可以采取异地安置被调迁人(原房屋承租人)住房的方式,获取房改限制出售的一层临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
2、被调迁房如已转租,须先终止转租合同方能进行调迁。
3、调迁人对腾出的公有房屋进行改、装修,须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批,其费自理。对涉及到消防、环保及煤、水、电等附属设施的改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注:调迁人是指单位或个人;被调迁人是指被调迁房屋的承租人。
(二)适用范围
大连市内四区属于房改限制出售的一层临街公有住房。
(三)办理程序
1、调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到初步意向后,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调迁直管公有住房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2、调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等事宜,并签定调迁安置协议书。
3、调迁双方当事人持下列资料到产权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①调迁双方当事人申请书;
②调迁安置协议书;
③调迁人用于安置被调迁人住房的相关证件、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购买商品房合同、收据)等;
④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调迁人以调迁的空房作为办公或经营用房的,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商议定租金;同时到辖区租赁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资金的提取使用
(一)一般规定
1、被拆迁人可以使用货币化安置资金购买允许上市的各类房屋,不足部分自行解决,剩余部分不超过总额50%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相关证件到经办银行提现金或转为储蓄。
2、被拆迁人购买房改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须按房改政策购买后,按房改房上市有关规定出售给被拆迁人。
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拆迁资质的动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动迁户。
(二)适用范围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大政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对大连市内四区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
(三)办理程序
被拆迁人原房屋拆除后,取得由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发给的货币化安置资金证明单。
购买产权房屋:
1、被拆迁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或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与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报拆迁单位审核鉴证。
2、被拆迁人持下列证件到货币化安置资金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支付手续:
①货币化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或拆迁单位鉴订);
②经拆迁单位审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③货币化安置资金证明单。
3、被拆迁人持购房合同、《货币化安置资金证明单》及相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报登记,并到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产权手续,领取产权证。
购买承租权房屋:
1、被拆迁人购买房改限制出售的公有住房,其转让合同报拆迁单位审核鉴证。
2、被拆迁人持下列证件到货币化安置资金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支付手续:
①货币化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或拆迁单位签订);
②经拆迁单位审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③货币化安置资金证明单。
3、被拆迁人持承租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大连市房屋互换中心办理承租权转让手续。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若干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实施细则。
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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