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5: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的涉外销售管理,保证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房屋涉外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涉外销售范围凡将房屋出售给大连市辖区内的“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及组织、境外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属涉外销售房屋。
二、商品房涉外销售1、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注明有外销面积的,可直接进行外销。但在办理交易手续时,须持下列文件先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后,再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1)购房人申请;
(2)购房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3)《商品房销售合同》。
2、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没有注明外销的,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达到销售意向后,先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进行申报,经国家安全部门实地审查鉴定同意后,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1)开发企业关于内销商品房转外销的申请;
(2)购房人的身份、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存量房屋涉外销售产权单位(产权人)与购房人达成买卖意向后,应持下列文件先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进行申报,经国家安全部门实地审查鉴定同意后,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1、产权单位(产权人)关于外销房屋的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购房人身份、资格证明复印件。
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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