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5: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原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自2001年1月1日起,划转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作为土地使用费纳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持《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或财政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批复及其他能够证明用地情况的相关资料(如房屋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费申报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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