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设区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 9号)和《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持有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证书,并处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符合本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标准的设计单位属换证范围。(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详见附件)。主专业不是建筑工程丁级的单位,以及主专业是建筑工程丁级但不是处在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单位,不属本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申报材料内容:
(一)申请换证单位应提供:
1、资质申请表(一式肆份);
2、 专业技术骨干人员表(应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复印件。以上材料按资质申请表中“技术骨干概况”栏中填写的名单顺序装订);
3、附件材料:
(1)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2)单位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6)主要技术设备发票复印件;
(7)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资质申报软盘(没有的可向省设协购买)。
三、换证时间安排:
换证申请单位应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设区的市建委,各设区的市建委初审后于8月10日前报我厅设计处。
四、其他:
1、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各设区的市建委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根据建设部建设(1999)9号文和建设(2001)18通知精神,未取得本次换证的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可通过优化组合,合并重组等方式,完善单位技术人员结构,再按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情况和现行资质分级标准要求,重新核定单位资质。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接工程设计业务。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标准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质量良好;
2、单位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4、 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建筑工程设计丁级承担任务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辖区范围内承担以下范围设计任务:
1、民用建筑:7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及砖混结构的建筑,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如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位食堂、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市部、粮站、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公共厕所等);
2、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不超过6米、 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高度低于2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及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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