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局、房地局:
为了促进本市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市政建设的顺利进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决定自1999年2月1日起,在本市尚未实施拆迁的冻结地区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冻结地区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有固定经营场所(违章建筑不属此范围)的企业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无业人员,外来人员不属于核发对象。
二、申办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程序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核准经营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遇房屋拆迁时,临时营业执照自然失效。
三、申办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人员应与该地块建设用地许可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后,还须签署经营场地被动迁时不享受个体工商户动迁补偿待遇的《上海市冻结地区申办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协议书》和《上海市冻结地区申办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承诺书》(附后),并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科出具经营场地审核核准证明(附后)。在上述证明件齐全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受理登记。
四、凡超过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交回临时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须重新签订上述协议,经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科出具审核核准证明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各区县工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的各项审核工作,如遇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工商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附:1、《上海市房屋拆迁冻结地区申办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协议书》
2、《上海市房屋拆迁冻结地区申办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承诺书
3、《上海市房屋拆迁户口冻结地区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核发审核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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