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广安大街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做好拆居民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将部分开发企业现有的拆迁房源作为广安大街拆迁专项用房(以下简称专项用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即土地行政划拨,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专项用房专项提供给广安大街市政工程被拆迁居民选购。被拆迁居民如要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购买专项用房或经市政府批准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凭所在区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开发企业购房。
三、专项用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委按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审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四、市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用房的工程质量、审批手续等项内容进行审核,并督促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完善。崇文区政府和宣武区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对专项用房的价格、质量、配套等项内容进行认定,满足拆迁居民入住条件的房源,由区政府分期分批公布。
五、被拆迁居民凡购买区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权发证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和购房人付款凭证,在30日内颁发产权证。开发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广安大街拆迁工作完成后开发企业将购房人证明和销售合同报区政府核准汇总,开发企业凭区政府出具的证明,统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划拨及有关费用的减半证收手续,并可按京财税(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有关财税减免政策。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收开发企业购买房源发生的有关税费。
七、对于部分房屋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征收管理部门退还或在开发单位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已享受返还或免收政策的开发项目,不再抵减。
八、专项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执行市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期限收取。任何单位不得以拆迁安置为由,一次收取长期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费用。
九、对于专项用房集中的小区,崇文和宣武区政府要会同房屋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好居民入住的有关问题,确保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
十、市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广安大街拆迁安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处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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