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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城乡建设

2013-09-23 08:32    【  【打印】【我要纠错】

  现将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方案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加快我区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八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解决这一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需要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住房建设的投入,但根本出路在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为房改和房建开放“绿灯”,使全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出现一个新局面。

  1991年1月31日

  关于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方案的报告(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1990年12月30日)

  住房问题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当前,加快住宅建设,尽可能多建一些住房,不仅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还可起到引导和促进消费,消化当前积压的建材,解决部分建筑队伍待工等多方面的作用,以启动市场,促进经济适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积极推进房改,促进住房建设,特提出如下方案。

  一、我区城镇住宅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镇住宅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的十一年间,全区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为五十六亿元,建成各类住宅三千二百七十四万平方米,占建国以来全区城镇住宅建设总面积的65%。其中,“七五”前四年,全区城镇平均每年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为七点一七亿元(城市和县城为五点九七亿元),平均每年新建住宅一百七十五万平方米(城市和县城为二百九十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由一九八0年的三点四平方米,提高到一九八九年的六点三六平方米,使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

  但是、由于城镇人口增长过快,住房的历史欠帐较多,住宅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较小,特别是现行住房制度诸多弊端,全区城镇住房紧张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住房的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解决住房困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今后五年住宅建设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城镇住宅建设“八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城镇住宅建设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是: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点五平方米(相当于使用面积十一平方米,下同),并把重点放在解危解困上。

  (一)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点五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点五平方米,是国家城镇住宅建设“八五”规划的基本要求。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我区城市和县城的人均居住面积要在一九九O年末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平方米(相当于使用面积一点五平方米),分别达到七点一六平方米和八点四平方米。

  预计到一九九五年末,我区城镇人口将达到五百九十万人,城镇住房总面积应达到八千五百万平方米,五年内需新建住宅面积二千三百五十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新建住宅四百七十万平方米。前期少些后期多些。

  按照这一发展目标,我区城镇住宅建设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在编制“八五”住宅建设规划时,人均居住面积递增幅度应不低于一平方米,不低于“七五”期间住宅建设发展速度。

  (二)关于解危解困一九八九年底,全区城镇缺房总数二十七万户,其中城市十八点五万户,县城八点五万户;另有危房面积二百一十万平方米,其中城市九十六万平方米,县城一百一十四万平方米。

  预计今后五年全区城镇将新增缺房户十一万户,其中城市七点五万户,县城三点五万户;新增破危房面积二百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和县城各一百万平方米。

  今后五年,我区城镇解危解困的主要任务是:在解决现有缺房、危房户的同时,还需解决新增缺房、危房户问题。

  五年内解危解困共需新建住宅一千八百七十三万平方米,其中城市一千二百万平方米,县城六百七十三万平方米;每年需新建住宅三百七十五万平方米,其中城市二百四十万平方米,县城一百三十五万平方米。

  三、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一)改革住宅投资体制必须改变职工住房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坚持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建房的方针,在国家尽可能增加住宅建设投资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发挥个人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民建公助和有组织的个人建房。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住房紧张问题。

  1、要保证国家对住宅建设投资的合理比例,以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住宅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时,要按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建房资金,以加快我区城镇住宅建设。

  2、鼓励企业多筹建房资金。企业除保留原有的住宅建设资金渠道外,还要尽可能增加住宅建设的资金投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住宅,有关部门要放宽政策,给予支持。

  3、鼓励个人消费资金投入住宅建设。今后五年要力争使个人集资、个人建房、合作建房资金达到住宅投资总额的40%以上。

  4、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新房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提租增加的租金,都要按照“权属不变、专户存储、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定向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必须退回,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5、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住宅配套建设。改造旧区和有条件配套的集资楼,大配套用由城建资金补助,小配套由单位补贴,个人集资主要用于住宅本体。

  6、建设银行要在住宅建设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

  以上各种建房资金,都要统一存入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款专用。

  (二)改革住宅建设体制要努力提高住宅建设的综合效益,控制零星分散、乱插乱建的现象。

  1、城市要认真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和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旧区改造为主的原则;提倡用社会集资和经营开发相结合的办法改造旧区的破危房屋;在建设形式上,城市在大力提倡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同时,还要开展有组织的个人建房。

  2、旗县要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建设、适当配套的方针;大力开展自建公助和有组织的个人建房。旗县要积极提倡建二层以上的楼房。

  (三)对住宅建设要采取宽松政策l、鉴于我区住房紧张,居住水平和发展速度与全国差距较大,今后五年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点五平方米的要求,平均每年约需住宅建设规模四百七十万平方米,由各单位申报计划,自治区计委汇总审核平衡,列入年度计划,按分工分级分部门予以落实安排。

  2、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11号文件和[1989]内房改税字20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宅建设和经营取得的收入,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

  (1)房屋经营单位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

  (2)单位以标准价及标准价打折扣出售给职工个人的新建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给个人的商品住房,免征建筑税;单位向职工个人集资建房,对个人无偿集资部分免征建筑税。

  (3)职工个人第一次购建住房,免征契税。

  (4)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经营商品住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

  (5)房屋经营单位及其它建房单位,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按其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额计征。确需减免的,由纳税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审批。

  (6)对住宅建设一律免购重点企业债券,免收城市配套费、施工占道费、水资源开发费,免收或减收水电增容费。

  3、根据国务院[1988]1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住房建筑税和房产税,今后五年内留给城镇,作为城镇住房基金,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定向用于住宅建设。

  4、计划物资部门对解危解困住宅、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个人建房、旧区改造,从国拨和地方留成钢材、林副产品分成材中予以提供30%的平价主材。

  5、规划、土地部门对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有组织的个人建房要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列入当年用地计划。

  6、建设系统要为加快住宅建设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1)规划部门要集中力量搞好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小区规划和旧区改造规划;

  (2)勘察、设计单位要降低10%一15%的取费。住宅设计要新颖,要积极推广满足住户基本生活需求、造价低、用地省、出户率高,并居住水平提高时易于改造的大进深、小居室大客厅、能灵活隔断的新型设计,提倡标准化设计,以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3)施工企业要降低工程取费,三级以上企业承建住宅工程时,一律按三级企业计取各项费用;

  (4)建设主管部门要简化开工手续,并协助建设单位认真做好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7、为了解决部分建筑材料积压、施工企业任务不足和建房资金暂时紧张的问题,建材供应部门、建筑施工单位与住房建设单位,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相互协商、签订合同,采取赊销赊购。予付材料,先行安排施工任务,再按合同支付材料、工程价款的办法,以利当前启动市场和加快住宅建设。

  (四)若干具体措施1、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宅建设和解危、解困工作的具体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并作为各级政府衡量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

  2、必须明确建房重点在于解决无房、危房和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3、严格按规定控制新建住宅的面积标准和装修、设施标准。“八五”期间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其面积应平均控制在五十五平方米以内。要体现雪中送炭的精神,力求降低造价,多盖住房,多解决一些困难户的紧迫需要。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标准装修和建造设施豪华的住宅,可以试行按个人意愿进行室内装修,但超过的费用必须由个人自行负担。如有少数新建公有住房的建设标准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部分,必须相应实行加租、加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积极推进房改,促进住宅建设1、坚决贯彻实施新房新制度。新建公有住房要按自治区政府内政办发[1990]103号文件实行新房新制度。

  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出租的,可根据住房造价的不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二十五至四十五元的保证金,并实行以息抵租。

  采取新房新租的,月租金可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零点三至零点五元交纳。

  2、逐步改革旧公房的低租金制度。租金改革要按新旧衔接、平滑过渡的原则进行,避免新旧租金反差太大,形成矛盾。对旧房租金,初步设想,楼房第一步理顺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零点二元左右;平房租金也相应调整。

  3、继续抓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

  公房的出售范围、出售对象、价格构成、计价原则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幅度在一九九二年以前可适当放宽。新房的优惠幅度可控制在标准价的30%以内,旧房的优惠幅度可控制在标准价的40%以内。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可分别再减收标准价的5%、3%、2%。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可减收优惠价的20%;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应不低于优惠价的30%,其余价款在五至十年内付清,首次付款超过30%,每超过10%,可减收优惠价的2%。

  新旧公房出售的标准价和重置价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公布的办法和价格执行。

  每户(指夫妻双方)只能按规定的住房标准享受一次优惠价购房。

  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在获得产权证书五年后,允许进入市场出售,增值部分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可归职工个人所有。五年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4、理顺住房资金渠道,抓紧建立住房基金。建立住房基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各地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疏导和理顺现有住房资金渠道,把现有围绕住房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无序资金,通过核定划转和其它资金区别开来,逐步建立城镇、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保证住房改革和住宅建设有合理的资金渠道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5、房改要和城市旧区改造结合起来,属于十年规划内要动迁的住房,一般不允许出售。同时,要改变有偿动迁、无偿安置的办法,实行有偿回迁。城市旧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可试行将回迁户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转为集资款、保证金或购房款的办法。再依照不同情况,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6、加强法规建设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将逐步出台租金改革、公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组织个人建房、城镇旧区改造和拆迁安置补偿等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以适应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7、总的原则,要通过政策引导,形成交新租金不如交保证金,并通过租金改革逐步调整租买比价,进而形成租房不如买房、买房不如建房,以吸引群众尽量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有组织的个人建房。

  8、过去的规定凡与本方案有出入的地方,均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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