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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住宅建设与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9-23 08:3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有效增长,推动城镇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促进我区城镇住宅建设与消费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快城扭住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住房消费市场化、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城镇住宅健康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必由之路。为了促进城镇住宅的建设、消费及商品化,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政策,加快城镇住房制度配套改革。

  ——要改变城镇职工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把职工住房消费推向市场。今后除国家规定的部分高级公务员等住宅不得出售外,城镇居民住房主要靠市场来提供。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含有政府补贴的住宅,以优惠价出售或以较低租金出租,并继续鼓励集资建房;对中等收入家庭,由市场提供微利商品住宅;对高收入家庭,提供市场价商品住宅。各地要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具体规定,抓紧建立健全高、中、低收入的界定标准、监督体系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售房政策,鼓励和引导居民购房,合理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促进住宅建设快速发展。

  ——要加快公有住房的提租步伐,缩小租金与售价的比差,在居民收入提高、家庭可以承受的条件下,使公有标准住房的年租金逐步达到国家确定的水平。

  ——要加大城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归集力度。除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外,“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每年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企业要从每年税后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

  ——多渠道增加住宅建设投入,优化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住宅建设投资体制。要把资金分配和启动住宅市场结合起来,努力增强职工购房消费的积极性和资金实力,培育和壮大住宅的消费主体。要把房地产投资的重点放到普通住宅的建设上,并在税收、土地、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要严格控制别墅和高档公寓、楼堂馆所的建设。

  ——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建设与消费的信贷支持,抓紧落实和启动国家确定开办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加个人住宅消费的抵押贷款额度、确定合理的利率及还款期限,使个人购买住宅的一次性集中支付变为长期分散支付,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

  二、认真清理、调鳖城镇住宅建设和销售中的不合理税费,降低房价,开拓市场清理和调整不合理收费是降低房价、开拓市场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城镇住宅建设中的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国家明令废止的和未经国家及自治区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取费,要立即停止收取。对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收费,要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清理调整。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要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单位筹资解决,在日常服务中逐步收回,不得强行收取或摊入住宅建设、销售成本;非经营性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级政府要在土地资源供给和财税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自治区物价、财政、土地、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下发各地区执行。

  三、大力盘活积压空置住宅盘活现存积压空置住宅,是启动住宅市场,促进住宅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商品住宅空置积压问题,认真检查和调整住宅市场管理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启动市场,盘活现存积压空置住宅。对因配套设施不全而影响销售的住宅,要抓紧筹措资金和组织施工,按规划加速配套设施建设并辅之以完善的社会化物业管理,促进销售。对由于税费繁重等原因形成高价而空置的普通住宅,可比照国家的现行规定,,由有关税费收取部门或单位酌情返还应减免的税费,使其转化为低价微利房或安居工程房屋,定向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降价销售。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现实,尽快采取降价、分期付款、租赁等方式,积极促进销售,减少商品住宅积压空置和资金的占用、损失。

  四、合理利用资源,严格监督管理,低成本、高质量地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建材积压、施工企业开工不足和土地闲置等问题与开拓住宅市场结合起来,通过合理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积压建村、闲置土地和开工不足的施工队伍投入城镇住房的开发建设,切实有效地降低建房成本。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屋开发公司和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其过高的不合理利润,确保住宅建设及销售的低价运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对城镇住宅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等各个环节要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施工监理、验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积极推行建筑产品质量保修,确保住宅建设的工期和质量。城镇住宅建设和销售,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招标建设、公开出售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积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成片开发建设,合理调整住宅建设结构,大力推行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努力做到经济适用,优质低价。

  五、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销售的领导促进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有效增长,加快城镇住宅建设,事关群众的生活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快住宅建设、深化住宅生产和分配体制改革、扶持住宅产业、开拓住宅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规划,确定目标,制定政策,认真协调,明确职责。各级建设、计划、财政、金融、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切实加快我区城镇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行“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7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城镇住宅 建设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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