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精神,为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出售工作,结合自治区建房、住房的实际,制定如下售房实施办法;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称军休干部)的住房出售范围是指由民政、城建以及军休干部家属单位代建和管理的军休干部住房,按规定平房不予出售,考虑我区部分军干所住房的实际,平房只限出售住房本身,院落占地由休干管理使用。遇有干休所改造扩建征用时,征用单位不予支付院落占地补偿费。军休干部住房产权属中央,委托各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军休干部住房和附属用房的所有权人。
建房计划列为休干自建、自购等非公建形式的军休干部住房不参加此次房改。
对于产权不明确,已确定为危房和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休干住房暂不出售。
二、出售军休干部住房,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建设、土地、房改部门和驻军组成协调议事小组,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将各地优惠售房政策尽可能地落实到军休干部身上。
各军干所也要相应成立售房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要吸收休干代表参加。
三、现由建设、军队管理的军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移交军体管理部门后方可出售。人民武装部移交的军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交接的,要进行补办。
四、军休干部购买现住房,坚持自愿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爱一次优惠购房待遇,在售房前各售房单位应进行详细核实。
五、购买军干所住房的对象:
l、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第一、二、三批军休干部;
2、已经去世的军休干部配偶(不含再婚);
休干再婚后,形成事实上的两家庭和两套住房,允许休干购买现住房。
3、军休干部夫妇双方均已去世,原住房由其子女居住,且其子女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没给其分配住房,本人要求购买原休干住房的,购房办法和优惠政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子女购房不得再享受休干优惠待遇。子女购房后,不再享受其单位的优惠售房待遇,同时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时向军干所(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取暖、水、电费。
4、军休所工作人员和已住军休所住房的民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含民政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
在军休所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现已调离军休所两年以内居住军干所住房的且仍在民政系统工作的职工列入售房对象,购房优惠政策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上述购房者只能享受一处优惠购房或集资建房待遇。
5、军休干部已按自建房安置,后又住进军休所的,不列入此次售房对象,如本人要求购买现住房,应将国家拨给本人的建房费如数退给安置部门,方可享受优惠购房。
六、几个具体问题
1、军休干部的工龄截止,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应截止到正式批准离休、退休时间;离退休前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军令截止到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在地方工作的配偶工龄截止到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当年)。遗属购买住房,应连同休干生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2、夫妇双方均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只能有一方享受军人职业折扣,可选待遇最高一方计算。
3、现用的凉房和储藏室此次售房不予出售,继续由休干使用,今后不再由公家负责维修。
4、未移交政府管理的军休干部住军干所住房的,不列入售房对象,仍按现行规定收取租金。
5、此次出售的第一、二、三批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住房,应按一九九七年(实际为一九九六年底的测算价)当地政府公布的成本价或标准价执行。
6、出售军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应以成本价出售,购房者应一次性付清房款。对于少数一次性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军休干部,经批准后允许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
7、有高寒折扣和地震折扣的地区,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购房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折扣系数。
8.军休所工作人员未按当地政府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售房前应补交个人承担部分,公家承担部分应积极向当地财政申请解决。补交的住房公积金交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储。
9、售房过程要坚持购房自愿,先评估后出售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住房面积、休干配偶工龄、价格计算等重要数据,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0、军休所工作人员住房控制面积应按内政发[1998]82号文件中规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执行。由于军干所大部分职工不明确,为便于操作,参照总后勤部关于军内职工购买军产住房的规定精神,可按下列原则掌握执行:工龄不满十二周年的职工执行一般干部住房建筑面积,工龄满十三——十五周年的职工可享受副科级住房建筑面积。工龄满十六周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正科级住房建筑面积。
11、没有出台最低限价的地区。军休住房售价出现倒差时,盟市安置部门商请当地房改办制订临时最低限价后再出售。
八、产权界定,军休干部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全部付清房款后,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交纳有关税费后,其收入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用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满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也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比例进行分配。但不论按哪种价格购买的住房,出售、租赁时原单位有优先购买和租用权。
一套住房只有一种产权形式,超面积标准部分与标准面积内住房拥有同样的产权。
军休干部或遗属购房后按规定继续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九、已经出售的住房,因市政规划和军休所改建需要,住户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安排,其住房安置或住房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出售军休干部住房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即对拟出售的住房,填写“军体住房出售审批表”和制定综合售房方案,由盟市安置部门报自治区军休办,由自治区房改办统一审批,并抄送售房当地房改办执行,上报前应与当地房改办搞好协调,未经批准不得出售。
2、进行房屋评估。经与自治区房改办协商,各市军休所的住房统一由自治区房改办委托当地房改部门组织评估。评估应做到公平、公正、准确。
3、认定购房对象资格。购房人应提出购房申请,由单位进行资格认定。
4、核定建筑面积。
5、计算实际房价。依据评估确定的参数和购房人情况,计算房价,填写“军休住房房价计算书”。
6、签订售房协议。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军休住房出售协议书”,明确售购双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7、收缴售房款。
8、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放。分期付款的住户,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在未付清房款前,房屋产权证由售房单位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给本人。
十一、售房收入,住房单位提取20%,用于公用部位维修。其余 80 %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统一存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开户银行,专户管理,具体使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售后管理及服务。军休住房出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燃气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住户不得任意折改户内部位和设施。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住房共用单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划分,按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十三、供暖锅炉、高压水泵等共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费以及军休所的取暖费开支和补贴,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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