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加速推进住房商品化,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现有公房出售、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地区要认真研究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尽快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最迟在2000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
三、要高度重视公房出售工作,明确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尽快出售公有住房,以便进一步盘活存量,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为此,各地区要尽快确定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凡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按照城市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等不宜出售的外,均应于2000年底前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完毕。
四、为了加快公房出售进度,各地区的公有住房出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公房出售政策,公房出售优惠政策中的一次付款折扣与现住房折扣,要在2000年底停止执行。各盟市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测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000年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要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
六。要进一步明晰住房产权,鼓励已获部分产权的居民按下列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
(一)1993年12月31日前,以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内政办发[1998]24号)的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至1998年12月31日以前,以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现时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每建筑平方米补交价款=[现时成本价X(1一已购公房产权比例) x(1-2% x竣工交付使用年限) x(l十调节系数之和)-现住房折扣额]X(1-一次付款折扣率)。
七、要进一步理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的原则,采取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办法,减少程序,减化手续,降低收费,加快售房进度。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要在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产权单位、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和发证工作。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要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后,组织或协助购房者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售房收入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售房单位职工的住房维修和住房补贴,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八、要坚决按规划进行公房租金改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房租金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2000年可以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水平。对于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可制定减免办法,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九、要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盘活存量,带动增量和相关消费。全区所有城市(包括有条件的旗县)都要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增加住房投资,改善居住条件,以存量住房的流通带动增量住房市场的开发,以使房地产市场活跃起来。同时,要把住房普查建档工作与住房二级市场准开准入制度、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违纪违规购买或出售公房。各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通过设立专门窗口、开展“一条龙”服务、实行双休日对外办公、简化有关手续、减少收费等措施,改善服务,加快公房出售。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住房置换公司,积极发展住房置换业务,通过收购、出售存量房屋,搞活住房流通。
十、要加快发展住房金融,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在全区所有城镇都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居民贷款,扩大个人购房贷款规模。要改进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办法,积极推行多种担保方式,防范贷款风险。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财政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规模,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十一、要保持住房建设投资的适度增长,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区要以城市为重点,认真分析供求关系,研究住房市场容量,确定合理适度的住房建设规模,防止住房空置和积压。继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成本微利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但出售价格必须经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和房改部门审定。各地区要在加强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房价,同时要抓好物业管理,搞好售后服务。有关行业和部门要顾全大局,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各地区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税费政策,自治区房改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城建、税务、土地等部门加强对减免税费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廉租房供应体系,利用腾退的旧公房、出资收购的旧公房或新建的廉租房作为房源开展廉租房业务,并着手健全廉租房建设、租住对象认定、迁入迁出规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逐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0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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