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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的通知

2013-09-13 14:45    【  【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纠纷裁决程序,我厅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确有困难,口头提出裁决申请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经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五条 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裁决申请书未载明前款内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予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

  (一)拆迁裁决申请人不属于拆迁当事人的,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取得书面委托的;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违约的;

  (三)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后提出裁决申请的;

  (四)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裁决申请书,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裁决申请的,制作《受理裁决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期限,裁决机关公开裁决的地点、时间,以及裁决人员名单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受理裁决申请的,行政裁决应当在发出《受理裁决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7日内作出。

  第八条 被申请人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及时提交答复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裁决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作为裁决机关。

  第十条 裁决人员应当是裁决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裁决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拆迁当事人或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裁决书下达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在裁决人员的主持下,可以相互质证、辩论,并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当事人协商同意并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撤回裁决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记录在案,终止裁决。

  第十三条 拆迁裁决活动应当制作笔录记录裁决全过程,笔录应当由裁决人、当事人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记录人员记明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裁决事实、理由和裁决结果;

  (四)裁决日期和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

  (五)对裁决不服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裁决书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名,加盖机关的公章。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相关文书,应当如期送达。送达必须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拆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拆迁裁决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裁决机关应当补正;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请求裁决机关补正。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当事人的裁决申请符合规定条件,裁决机关不得拒绝受理或者逾期不予裁决。

  对裁决机关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行政裁决,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律救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实行回避制度,或者滥用职权造成裁决明显不公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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