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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09-13 14:45    【  【打印】【我要纠错】

  局属各房地产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修缮工程公司,外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政策,进一步放开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拓宽房屋租赁管理覆盖面,现就执行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范围

  (一)关联企业问题

  1.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以联营、承包、合作的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新设立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无论是否约定租金,均属于房屋租赁关系,纳入租赁管理。

  2.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属于房屋租赁关系。

  (二)旅馆出租客房问题

  旅馆(包括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客房或其它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属于房屋租赁关系。

  (三)住宅房屋借给他人居住问题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居住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给他人居住,均属于房屋租赁或转租关系,应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管理

  (一)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出租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承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未满,有工商部门批准的歇业证明,其歇业期间可免收土地收益金;如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未办理中止登记备案手续,交易手续费应继续缴纳。

  (三)企业搬迁后,利用原厂房租赁兴办第三产业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根据大政发[1995]23号文件精神,免征三年交易手续费,同时免征三年土地收益金。从第四年起按规定征收有关费金。

  (四)商业街改造中的搭建、贴建、新建房屋租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大政办发[1997]103号文件提出“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办理登记备案时,由出租人(投资者)提交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规划图等有关资料,作为有效证明。

  (五)关于各项收费的管理

  1.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大连市房地产租赁交易手续费收据”。

  2.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对当事人分别开具收据,一张收据一个当事人。

  3.对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数额较大,当事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缓缴。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予以减免。

  (六)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文书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填写规范,输入微机及时、准确,并严格履行管理程序。

  三、加强租赁管理主体建设

  (一)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应具备相应的素质条件。对难以胜任的人员要及时调整,人员不足的,要立即补充到位。对必备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要尽快配齐,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摒弃官商习气,树立廉洁服务形象。努力学习理论,提高政策水平,强化业务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宣传、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履行公务时要衣着整齐。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工作时间玩扑克,打麻将,吃零食以及长时间会客,要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各租赁办应主动、积极地同本单位房地政科及经营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程序,促进本单位房屋经营管理和租赁管理水平的提高。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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