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南府发[20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切实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呈效率,减轻职工负担,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中有关规定在2000年度作如下调整:
一、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的价款不补交。
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和土地出让金不上缴,全部留归出让方个人所有。
三、为简化办事程序,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可直接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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