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市权属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满足日益增多的本市农民购房需求,经研究决定:
一、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购买依法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含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证件齐全的存量住房。
二、涉及农民购房的预购登记、交易过户、权属发证等手续,按照现行的市局与区县局的业务分工办理。
三、本通知自3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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