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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制度的通知
青开网发字[2002]24号
各市、区开发办(科),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强化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根据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和市建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房字[2002]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制度,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1、《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及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存在问题,制定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内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备案企业)。
二、考核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分值考核,二是企业优良记录分值考核,三是企业不良记录分值考核。
(一)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分值考核是把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基本情况分解为15个指标,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指标的满分称为单项满分,开发企业单项完成额全市第一为全市单项最高额,得单项满分;其它企业的单项得分按该企业单项完成额占全市单项最高额的比例进行打分,公式如下:
某企业单项得分=(该企业单项完成额÷全市单项最高额)×单项满分
在考核年度内,开发企业15个单项得分加在一起就是该企业的分值考核基本分,满分为1000分(即:如某开发企业所有单项得分都是单项满分,那么该企业分值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各单项满分的分值如下:
本年完成总投资70分,
近三年累计完成总投资80分,
本年商品房施工面积50分,
本年商品房竣工面积70分,
近三年累计商品房竣工面积80分,
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70分。
近三年累计商品房销售面积80分,
本年商品房销售收入70分,
近三年累计商品房销售收入80分,
本年经营税金及附加60分,
本年利润总额60分,
近三年累计利税总额80分,
资产总计50分,
所有者权益70分,
年末专业人员数30分。
(二)企业优良记录分值考核是把企业的评优、评奖以及贯标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优良记录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评优、评奖的分值考核,二是企业贯标情况的分值考核,设定固定分值;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奖一次或通过一项认证加一次分;企业所通过的各种体系认证,在没有被权威机构取消前,每个考核年度都加分;其计算结果形成企业优良记录得分,具体打分细则如下:
获得联合国奖项加50分/项,
获得国家奖项加40分/项,
获得省级奖项加30分/项,
获得本市奖项加20分/项,
获得各种单项奖加10分/项,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等各项认证的每通过一项加20分/项。
(三)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值考核是对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打分,不良行为分为三大类:一是违法行为不良行为,二是违规行为不良行为,三是其它不良行为;在考核年度内开发企业所有不良行为记录分相加得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具体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四)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总分的计算方法
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总分的计算用以下公式:
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总分=企业分值考核基本分+优良记录得分-不良行为记录分。
三、考核责任单位
1、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成立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领导小组(附综合分值考核领导小组名单),最终的考核结果必须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综合处具体负责综合分值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2、五市三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各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开发办综合处。
四、考核管理方法
1、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综合分值考核的结果。按各企业综合分值考核的总分,由高到低将前100名的企业在网络公布;年度各种评优活动从高分值企业中产生,同时作为资质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
2、开发企业不良记录分值考核结果不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降级及注销除按相关法规执行外,需依照不良记录得分确定降级基准分,根据降级基准分进行降级,注销企业将从综合分值考核总分排序后100名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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