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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17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含50平方米,下同),每宗收费100元;
(二)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三)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四)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二、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60%收取。
三、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四、对“三改”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五、对规范后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各地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公布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32号)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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