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产经营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市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
(一)买卖性质:
1、住宅按成交价的1%计收,买卖双方各缴纳50%,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2、非住宅按成交价的2%计收,买卖双方各缴纳50%,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二)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兼并、作价入股、非等价交换的超值部分、司法、行政裁决(定)以房低债、司法拍卖等按买卖性质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三)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部队营房、监狱(含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用房、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用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教堂、寺庙等特殊用房,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房产交易手续费,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二、使用权交易收费
(一)城镇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使用权交易,其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计收(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不缴交易手续费),交易双方各缴纳50%,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二)城镇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和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使用权交易,由转让人向产权人按成交价的10%交纳住房使用权转让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使用权交易所取得的使用权转让金列入房管部门危房改造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危房改造和公房修缮。
三、直管公房住宅有偿安置费
1、已出租给厂矿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宅,因其单位对职工住宅进行调整,仍需继续租用、不能依约退还给出租单位的应交缴住宅有偿安置费。住宅有偿安置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交纳住宅有偿安置费后,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交缴住房租金。
2、住宅有偿安置费收取的标准,见附表。
3、收取的住宅有偿安置费,用于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收取“住宅有偿安置费”:
(1)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职工已租住的公房,需调整给本单位其他职工住用的;
(2)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正常更名的;因承租人死亡须更名给同住、且他处无房家庭成员的;承租人调离市区须更名给同住、且他处无房家庭成员继续承租的;因离婚须更名给原承租人配偶另一方的;
(3)为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承租人之间正常互换使用的以及其它合符有关规定正常更名的。
四、房产价格评估收费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房产估价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等提供房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标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服务质量等,在保证价格评估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在本通知收费标准内,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价格评估费。
(三)房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五、房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房产咨询和房产经纪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和代办业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产咨询和房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在本通知收费标准内,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咨询和经纪服务费。
(三)咨询服务费
1、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2、书面咨询费。(1)普通咨询报告(包括提供产权、评估、交易、抵押等档案资料)每份收费200—800元;(2)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按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收取。
(四)房产经纪服务收费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租赁代理服务费。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超过成交价的2%计收。
3、委托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等基本内容。
六、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其余各区、县(市)均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房屋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44号)执行。
九、涉及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性服务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执行。
十一、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执行。本市原有关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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