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98号
市房管局、物价局:
你两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请示》(杭房局[2002]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
三、房屋成新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四、房屋的层次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按照附件3、4执行。
五、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
六、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七、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装修市场行情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市场行情由价格协会会同装修行业协会定期发布。
附件:1. 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2. 房屋成新率标准3. 层次差价率标准4. 朝向差价率标准5. 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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