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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

2013-09-13 09:07    【  【打印】【我要纠错】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199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大专院校:

  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保障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是指公房出售后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作为所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提取,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所有权归售房单位。

  第四条所有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维修基金的计算提取、缴交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运营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单位设立明细帐,详细核复维修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维修基金要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的利息专项用于售后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条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后,严禁动用公款对售后的住房进行维修和养护。售后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可支用维修基金的利息进行维修,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七条委托维修服务机构管理的售后公房需维修时,由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维修服务机构会同委托单位制定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招标施工单位,维修费用根据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由维修服务机构和受益业主合理分担。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照“所有权不变,用途不乱,跟随房产,不能转换”的原则进行管理。售后公房上市交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将其维修基金直接转移到新购房户名下。因房屋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售后公房灭失的,维修基金退还所有权单位。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基金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或提取未按时足额缴交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限期补提缴交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缴交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缴交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各公房出售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取缴交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补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和中央、省级驻临沂各单位。各县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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