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15: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房发[2003]141号
各县(市)建设局、开发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抑制房地产交易的过度投机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预订人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15日内通知预订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预购人一般不得将预售商品房进行再转让。特殊情况的,应当事先征得预售人的同意。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预售人具有优先受让权。预售人准予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持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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