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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3-09-12 09:1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市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困难市民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落实。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户,符合低保条件的,各级低保管理部门实行现场办公,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申领程序,按照《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进入低保的“拆违”户,要特事特办,按照“先进来、后明确、再调整”的原则,在申请、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上可以简化。

  三、在“拆违”对象中,符合规定条件、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市城市户口的,按照合肥市的城市保障办法和保障标准对待,可不受《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六第十七款限制。

  四、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户,其家庭享受低保金补差标准由区、街、居三级管理部门核准审批,非“三无对象”不得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五、凡“拆违”整治期间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单独建立档案,由各级低保管理部门定期审核,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合肥市民政局

  2005年7月4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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