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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通告

2013-09-12 09:1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减少和杜绝各类地下管线毁损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的保障功能,根据《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武昌、汉阳、洪山、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武汉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工程所在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远城区的建设工程,应到所在区城建档案馆查询并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二、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场地所在地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交底。施工场地分布有地下管线设施的,施工单位应与管线设施的权属单位取得联系,制定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线。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之内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的权属、性质,责令权属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上述档案接收保管。

  四、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分别移交市、区城建档案馆。

  五、市、区城建档案馆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建设单位的查阅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测量单位违反《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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