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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的通知

2013-09-12 09:1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的通知

  洪房字[2006]30号

  各县房产管理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南昌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昌市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南昌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秩序明显改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整顿规范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

  (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1、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网上备案系统未向购房者、咨询者主动开放或拒绝查询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盘、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已售出的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而预售商品房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5、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销售的;不执行审批价格擅自提价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6、商品房销售存在价外加价;对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费用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的,应由买受人自行决定但强制买受人接受的;

  7、商品房销售不在营业场所悬挂价格公示牌,公示的商品房价格,代收费用其内容是不完整准确的;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明,发布出租、项目转让广告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的;

  3、发布的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户口、就业、升学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融资或变相融资、不载明贷款额度和年期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4、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

  5、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的。

  (四)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1、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

  2、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

  2、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20日内未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

  3、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4、执行具体经纪业务的不是经纪人或者在合同上经纪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的;

  5、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

  三、整顿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2006年9月)

  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印发《整治方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手段宣传该项活动的重要性、迫切性及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做好舆论宣传准备。公示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自查自纠方案,上报自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

  (三)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4月-7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全市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方主体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8月-9月)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要从不同的角度,本着“实际、科学、有效、持续”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成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组织机构

  成立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协调、督促、汇总、上报整顿规范的有关内容。

  (二)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纪经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其他要求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各县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确保实效。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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