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

2013-10-17 14:03    【  【打印】【我要纠错】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1、删去第十五条。

  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继续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查封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2、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或者暂扣”、“计量器具、相关物品”。

  三、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将条例中的“道路运输证”修改为“车辆营运证”、“上岗证”修改为“从业资格证”。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期间,可以扣押车辆,并出具扣押证明。”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四、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三十二条中,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建立宗族墓地和宗族祠堂的;

  “(二)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树立墓碑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四)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以外建立寿穴的。”

  五、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建造坟墓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依法予以处理;毁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私分、变卖或者损毁。”

  2、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或者查封、扣押”。

  3、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修改后,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天蓝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